1 | 经济和信息化委 | 无线电管理的监督检查 | 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个人 | 1.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检查; 2.对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检查; 3.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其在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 现场检查和检测、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1~2次/年 | |
2 | 经济和信息化委 | 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成品油经营企业 | 1.监督检查加油站是否取得相关证书(三证一照)即《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 2.监督检查加油站进货渠道是否合法,进货台账建立情况; 3.监督检查加油站销售升级油品情况,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4.监督检查加油站销售油品标注和价格执行情况; 5.检查加油站水冲厕所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36号)“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成品油流通管理……的职责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主要职责(七)……负责成品油流通和……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不定向抽查1次/年 | |
3 | 经济和信息化委 | 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各区、市节能监察机构及其节能监察人员。 | (一)对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2.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执行情况;3.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情况;4.是否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5.是否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6.节能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情况;7.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以及能源计量、统计、利用状况分析等工作的开展情况;8.电网建设和管理、节能发电调度及上网电价制度的执行情况;9.建筑节能标准和淘汰目录制度的执行情况;10.交通运输企业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国家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情况;11.公共机构用能产品和设备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12.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以及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13.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是否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以及任何单位是否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 (二)对各区、市节能监察机构及其节能监察人员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2.节能监察主体是否合法;3.节能监察程序是否合法、正当;4.节能监察案卷的建立和完善情况;5.节能监察结果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合理;6.节能监察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7.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全文。 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4.《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全文。 5.《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6.《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鲁政字〔2014〕230号)“附件1.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67日常节能监察”实行“市县属地管理”。 | 现场监查、书面检查 | 1. 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1~2次/年。 2. 每次抽查案卷数不少于各市监察企业案卷数的10%,抽查频次1~2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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